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附件: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通过审查;,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第九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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