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
交易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文化商品
交易行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建立和完善文化商品的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其包括但不限于
风险警示制度、限制交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再托管制度
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本所开展的一切文化商品交易及相关业务。
第二章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条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在本所认为必
要的情况下,将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报告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发布风险警示通知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
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会员报告情况,
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交易、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会员交易行为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连续大笔申报、涨跌停申报、虚
假申报等手段涉嫌蓄意拉抬交易品种价格;开盘时间内以明显高于或低于前收
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通过异常申报影响开盘价格;
(二)会员订货量、持仓量、资金变化异常;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额、频
繁反向交易;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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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向全体会员发出风险警示通知:
(一)国内外交易市场出现异常变化;
(二)会员涉嫌违规;
(三)会员交易存在较大风险,商品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
偏离专业市场现货均价;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三章限制交易制度
第七条本所对在本所进行的文化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控,本所认定存在
交易异常或其他影响交易秩序情况的,将通过限制交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
无效、暂停交易、延时开市等措施控制交易风险、维护交易正常秩序。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通过相关途径对有关会员限制交
易、认定交易部分或全部无效:
(一)不按本所要求报告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本所调查的;
(四)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经查实参与操纵市场行为的;
(六)与第三方服务机构恶意串通,影响第三方服务机构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的;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视情况采取暂停交易、延时开市、
提前闭市、特别停牌、暂缓交收等措施,本所予以公告,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一)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以及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情况的;
(二)出现系统、设备、互联网、通讯或电力故障等情况的;
(三)文化商品灭失、损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被具有执法权的机构
查封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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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认定的其他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的情况。
第四章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十条为应对交易平台系统风险、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风险,本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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