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9〕8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一月八日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第二章准入资格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第三章设立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市场需求和预测分析、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公司资信状况、经审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明、个人收入及诚信情况)等。(二)出资人协议书和承诺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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