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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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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河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六二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2月2日起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保障城市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创造整洁、文明,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及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划定。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本规定所称住户,是指住宅区内房屋的产权人和使用人。第四条本省城市住宅区管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及服务经营型的物业管理模式和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住户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参与住宅区的验收,指导,监督物业的接管工作;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住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六)负责对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 (七)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市政、绿化、环境卫生、交通、物价、治安、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主管部门以及住宅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住宅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以住户代表为主组成,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可派代表参加。第七条住宅区开发周期较长的,在管委会成立之前,由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并可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管委会成立后,由管委会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解聘。第八条管委会代表住户的利益,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管委会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工作。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接受管委会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委托管理的事项、管理标准、管理权限、管理期限、管理费用、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委托管理合同报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对住宅区实施物业管理; (二)根据委托管理合同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三)劝阻、制止损害他人物业或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并对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四)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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