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人才引进管理办法(定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疆中长期医药卫生人才规划(2011-2020年)》、《自治区医药卫生人才推进工程实施方案》,大力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卫”战略,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选拔引进体系,进一步提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吸引、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医疗卫生学科领军人才,带动我区医疗卫生系统提升学科建设水平、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引进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包括全职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引进范围包括疆外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引进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原则:(一)重点突出。围绕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强实践、科研和教学能力的创新创业型人才。(二)重在使用。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宽松的事业平台,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聪明才智和引领带动作用。(三)特事特办。针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特点,采取特殊政策措施和优惠条件,成熟一个、引进一个、使用一个。(四)强化考核。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考评,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促进引进人才认真履职、发挥作用。第四条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宏观管理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第五条用人单位是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等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引进人才基本条件第六条全职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新疆,热爱卫生事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二)具有海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知名医学院校博士学位和相应的执业资格;(三)年龄原则上应在40周岁以下,对取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四)在疆外或海外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从事医药、预防、保健、科研及管理等专业,有较强的实践和科研能力,具有突出研究成果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科研团队。第七条柔性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新疆,热爱卫生事业,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遵纪守法,作风严谨,为人正派,身体健康;(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5周岁;(四)长期从事临床或科研第一线工作,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学术造诣高,在所从事学科领域的研究成绩突出,曾经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主持的项目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五)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的能力;(六)具有较强的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七)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单位至少工作1个月以上。第三章引进程序第八条确定岗位。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岗申请。自治区卫生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设岗申请进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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