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doc:..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联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Z间、企业与事业单位Z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追求一定经济H的而实行联合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一、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一) 案件的受理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追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了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而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了受理。(二) 案件的管辖1、 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因不同的联营形式而有所区别:(1) 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型联营体的主耍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3) 协作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 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背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实体方面的问题(一) 合同的主体资格认定1、 联营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联营的,也可以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2、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以白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擅白以白己名义对外签订联营合同且未经法人追认的,应当确认无效。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二) 保底条款无效的问题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亨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追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町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三) ”明联营,实借贷曲问题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木金可以返述,借款期内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对出资方约定取得而尚未取得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部分的款额应予收缴,由另一方交纳,对出资方不再处罚,但另一方如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将借款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诉讼期间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确无偿付能力的,可不再作收缴处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亨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四) 联营期间退出联营的处理1、 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或者合伙型联营体的一方或者数方在联营期间中途退岀联营的,如果联营体并不因此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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