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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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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三、国家赔偿法的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主要指的是法的生效时间及溯及力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报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生效的时间是自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的溯及力是指国家赔偿法对其生效前的国家赔偿案件是否适用的问题。案情:1993年5月的一天深夜,侯马市公安局下属的高村乡派出所怀疑常可生有盗窃行为,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派人将常可生抓到派出所,经讯问没有结果,就将常铐在乡政府大门上,近一个小时里,引来近百名群众围观、议论。后常可生带铐逃回家,不久出现精神失常现象。其父常全义一边为儿子寻诊治疗,一边到有关部门申诉。侯马市检察院立案查处。1997年9月14日经北京市精神病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可生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3年5月被非法拘禁、铐、打是起病的诱发因素。”1997年10月本案的直接责任人马××、韩××因犯有非法拘禁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期间,经法院裁定驳回了被害人常可生之父常全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998年元月5日,常可生向侯马市公安局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侯马市公安局分两次给付常可生人民币6000元,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侯马市公安局遂于1998年3月4日出具了《国家赔偿事件协议不成立证明书》。常可生不服,向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被害人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97万余元。被告侯马市公安局辩称:致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无溯及力,即使可以起诉,也已超过诉讼时效。问题:(1)本案能否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处理(《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无溯及力)?(2)本案派出所人员的行为性质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根据该项批复,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的违法侵权行为,只有在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之后,才有可能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对违法侵权行为未持续到1995年1月1日以后,但确认违法在1995年1月1日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要求国家赔偿的,是否也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批复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人就认为,既然批复未做规定,按照《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效力原则,当时对是否赔偿未做规定的,则应当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溯及力问题应当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的,应当按照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予以赔偿;违法侵权行为和违法确认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但持续到实施之后的,之后的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之前的赔偿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未持续到《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的,由于确认违法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予以赔偿,实体规范应当首先适用当时生效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标准当时未做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赔偿数额标准予以赔偿。分析:(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侯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非法拘禁常可生,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确认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常可生遭非法拘禁导致精神失常,其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侯马市公安局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致害行为虽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被确认为违法是在该法实施之后(1997年10月临汾中院的《刑事裁决书》),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案涉及的行政赔偿应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处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等实体问题,应按致害行为发生时已有的规定执行,侯马市公安局未提供当时的有关规定,故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酌情给予赔偿。(2)放在后面分析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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