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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移送程序.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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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移送程序河南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办法 第一条为了依法严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职务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责任追究、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国土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厅《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移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县国土资源局在依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作出撤销非法批地文件决定后,对涉及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向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意见,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2)县纪委监察局收到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县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配合和支持。(3)县纪委监察局认为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建议不适当,应将不同意见和理由通知县国土资源局。(4)县纪委监察局,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共产党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并将处分材料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违法当事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管辖权移送。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犯罪的案件,由县公安局管辖;违反《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案件,由县人民检察院管辖;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管辖。违反《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的由县公安局管辖。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县公安局移送。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向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县公安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材料的同时,应当向县人民检察院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第六条县公安局对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如果不属于本县公安局管辖的,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违反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不接受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以及不予立案决定的,除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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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