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档(同名10449)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08-01阅读次数:221[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责任编辑:来源: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营业税问题的讨论(2009-03-0613:09:24)转载标签:杂谈分类:开发业务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要缴营业税问题的讨论目前,拆迁问题越来越多的发生在现实生活中,这对于取得拆迁款的企业和支付拆迁款的一方都是一个问题,因为拆迁款不仅是对建筑物的补偿,有时还对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也有补偿,或是仅对土地所进行的补偿,那么对于土地部分的拆迁款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呢?我们举例来说:由于县政府的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要求A工业企业搬迁,因此,与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厂房及其他折价补偿分别为658万元和330万元,土地收归县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在异地给于安置(安置面积超过老厂房占地面积,价格按与政府的协议价)。对于此行为是否要征收营业税?目前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要征税:由于国家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超过原来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原来取得时为50万),因此,是属于国家收购土地使用的行为,不应该看成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应该看成是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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