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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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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管理学院财务学系许非凡32120122200519摘要:本文探讨了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公用企业垄断理论的缺陷及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其次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待公用企业垄断的成熟做法,最后联系我国当前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现状指出了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路径。关键词: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在我国,公用企业作为国家的“宠儿”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垄断地位,而我国通过的《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定也是模糊不清。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再加上公用企业不断曝出的效率低、服务质量差的问题,社会上掀起了打破公用企业垄断的呼声。这让我们有必要研究是否该将公用企业纳入反垄断的范围以及如何用法律来规制。搞清这个问题有助于促进我国公用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终促进的提高。一、公用企业垄断理论的缺陷及存在的现实问题(一)公用企业垄断理论的缺陷公用企业又称为公益企业,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共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规定,公用事业包括所有为公众或所有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燃气公司、自来水公司、电话公司、电报公司、运输公司、石油管道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参考文献[1][J].中国物价,1999,(04).1]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则将公用企业定义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根据传统理论,公用企业拥有垄断地位是源于其公共利益性和自然垄断性。公共利益性是指公用企业是为社会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公用企业一般是通过管网来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而建设管网这些基础设施耗资费时巨大,而且资金一旦投入就难以在短时间内收回,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基于公用企业的这些特点,私人企业一般不愿意投资建设公用企业。国家出于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考虑便采取了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独资经营的模式。自然垄断性是根据传统的规模经济原理来分析的,指在一定的产出范围内,生产函数成规模报酬递增状态,企业的规模越大,单位产品的成本就越低,由一个企业大规模生产要比几个企业小规模同时生产更有效率。或者从现代经济学理论分析,指一个企业生产一定数量产品的总成本,要比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共同生产同样数量产品的总成本低。简言之,自然垄断是指依其性质只能或只宜“独家经营”的业务或事业。[2]“反垄断法”[J].法学家,2002,(06). 2]如果在这些公用领域实行多家企业经营将会导致重复浪费建设和效率低下。仔细分析,公用企业拥有垄断地位的理论依据由于自身缺陷以及时代变化暴露出以下问题。首先,公用企业拥有垄断地位并不能促进效益和公共利益的提高。一方面,根据现代经济学理论,如果没有外部的竞争压力,企业本身难以有足够的动力去革新技术,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反其会利用垄断地位的优势谋取高额利润,打击竞争者,侵害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公用企业虽有公共利益性,但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仍具有“经济人”的内在倾向。同时,又受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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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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