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教字【2011】08号安徽大学成人学历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成人学历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组织运行、教学管理、教学保障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尚不够给予法律或党纪处分,依照本办法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影响不大,尚未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为教学违规行为。第三条管理部门造成教学事故的,依据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第四条教学事故处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教育为目的的原则。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办公室、函授教学管理部、夜大教学管理部和学籍管理部组成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形态第六条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两类。一般教学事故是指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并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行为。重大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导致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受到较大影响,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七条教师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上课(实验、上机)迟到、中途离开或擅自提前下课5-10分钟的;(二)擅自减少授课(实验、上机)学时不超过总学时10%的;(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请人代课不超过3课时的;(四)申请停、调课虽获批准,但未能及时通知学生,导致不良后果的;(五)在教学活动中有不当的言行,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六)上课(实验、上机)时接打电话的;(七)未经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教学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时间或地点的;(八)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课程考试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相关信息等教学材料的;(九)实验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无法顺利进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十)擅自请不具备监考资格的人员代替监考的,或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考场监考,迟到5-20分钟的,或对作弊行为制止不力,发生较为严重作弊行为的,或错装、漏装学生试卷及出现其他差错的;(十一)考试结束后,未按时提交学生成绩或成绩提交后,更改学生成绩占考生人数5%-10%的,或未严格按评分标准阅卷,试卷批阅错误率在5%-10%的;(十二)未按规定要求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或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出现一篇严重抄袭的;(十三)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提交后,更改最终题目和成绩等信息占指导学生人数30%-50%的;(十四)对于学校在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错误应纠正而未予纠正的;(十五)其他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并带来不良影响的。第八条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一)对学生学籍处理审查不认真,导致学生学籍处理出现差错的;(二)在实践教学中未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造成学校公共财产直接损失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三)未按时开启教室和教学设备,影响正常上课的;(四)教学用具未按要求配置或教学设备未能正常维护,导致正常教学受到一定影响的;(五)未能提前告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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