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事实认识错误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意图实现的犯罪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尚未超出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构成要件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此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也被称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一、对象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弄错了具体侵害对象,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的社会关系却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例如,行为人本来准备杀害甲,但到现场作案时由于天黑却误把乙当作甲予以枪杀。再如,行为人与甲有仇,准备晚上盗窃甲家财产,结果由于喝酒过多,误把乙家当甲家,盗窃了乙的财产。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曾经存在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的争论。在上述杀人案件中,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与乙都属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中的人,只要行为人想杀人,客观上又杀了人,无论杀的谁,行为人的行为都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都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原先的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本欲杀甲,客观上却杀死了乙,二者没有具体的相一致,因此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两者属于想象竞合,应按一重罪处罚。但是现在具体符合说论者也认为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因此现在两种学说对于对象错误所持观点完全一致。笔者也认为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应该不影响行为人的故意,应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因为在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因为天黑把乙当成甲是向乙瞄准而把乙杀害,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拿枪在向乙瞄准准备杀乙,客观上将乙杀害,其行为完全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误认只是在动机上有错误而已,动机错误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为刑法既是一种裁判规范,又是一种禁止规范,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意味着禁止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行为人不得杀害甲,同样不得杀害乙;行为人不得盗窃甲的财产,同样不得盗窃乙的财产。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杀害了任何人,盗窃了任何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当然在具体量刑时,如果两种对象在量上存在差别,量刑时应以现实侵害的对象为主,同时适当参酌行为人意图侵害对象的情况。例如,某甲潜入某放映室,意图窃取照相机,却误将放在桌子上的录像机当作照相机盗走,对此,应该按照录像机的价格对行为人进行量刑。如果某甲意图窃取录像机,误将照相机盗走,则应按照相机的价格对甲量刑,当然还要适当考虑甲主观上意图盗窃录像机这一贵重物品的情况。二、方法认识错误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方法认识错误也称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对预定的对象实施侵害行为时,由于采用的方法不当,导致对另一未预料的对象造成侵害,但这两种对象却体现了相同的社会关系。例如,行为人举枪向甲射击,由于枪法不准,却射杀了甲旁边的乙。对于方法认识错误,仍然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所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行为人对实际侵害结果构成过失罪,对预期的危害结果则成立犯罪未遂,二者属于想象数罪,应从一重处断。在上述所举案例中,对于乙的死亡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范围,因此,行为人对于甲是故意杀人未遂,对于乙是过失致人死亡,二者是想象的竞合,只能从一重罪进行处罚。而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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