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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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以下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开展刑罚执行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以便被判刑人成功重返社会,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为本条约之目的:
    一、“移交方”是指在其境内对可能或已经被移管的人员判处刑罚的一方;
    二、“接收方”是指被判刑人可能或已经被移管至其境内的一方;
    三、“被判刑人”是指在移交方被法院或法庭判处监禁刑罚的人员。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双方承诺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移管被判刑人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
    二、双方可以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内执行对其所判处的刑罚。
    第三条  中央机关
    一、双方中央机关将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处理移管请求。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在澳大利亚方面系指澳大利亚政府司法部。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
    三、为本条约之目的,双方中央机关应相互直接联系。
    第四条  移管的条件
    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移管被判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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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