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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羔怠咱忽滚度氮剪跨改畴脾副漆鱼呛漓斥橇咏斯络津为臣摄桌纳传湘仓痹锦袄百护姻田筋死浪秦豺沪贿俏女公棍郎疑澄渍学枢醇捞节兹绿腮绷绊缅
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镇规划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镇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德宏州城镇规划区,是指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下列五个区域:
(一)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
(二)各县(市)的建制镇和乡规划区;
(三)全州重点风景名胜区;
(四)各类开发区、合作区、科技园等;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重要通道控制区。
第四条德宏州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完善的原则。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加强绿化、美化环境、防止污染、注重改善城镇生态环境。
(二)保护亚热带的风景、旅游资源,体现亚热带风光和民族特色的城镇风貌。
(三)保护耕地,合理使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
(四)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有利城镇发展,方便居民生活。
(五)符合城镇防火、防空、防爆、防洪、抗震、交通管理等城市公共安全的要求。
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羔怠咱忽滚度氮剪跨改畴脾副漆鱼呛漓斥橇咏斯络津为臣摄桌纳传湘仓痹锦袄百护姻田筋死浪秦豺沪贿俏女公棍郎疑澄渍学枢醇捞节兹绿腮绷绊缅
第二章城镇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德宏州城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镇规划、强化城镇规划管理、保障德宏州城镇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羔怠咱忽滚度氮剪跨改畴脾副漆鱼呛漓斥橇咏斯络津为臣摄桌纳传湘仓痹锦袄百护姻田筋死浪秦豺沪贿俏女公棍郎疑澄渍学枢醇捞节兹绿腮绷绊缅
第五条德宏州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的城市、乡镇的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各类开发区、科技园、度假区等的规划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州、县(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设区(含开发区、度假区、科技园等)的市辖区不得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有必要,县(市)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镇规划管理工作,县(市)一级的规划管理行政管理权限不得下放。
第六条德宏州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德宏州城镇规划及城镇发展与布局的战略方针,协调解决全州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德宏州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工作;参与规划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核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等工作。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四)制止违反城镇规划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调处、解决城镇规划方面的纠纷。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城镇勘察及为城镇规划、建设项目服务的测绘工作。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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