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对接理财产品存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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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目前资本市场上,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并将募集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平台投向其无法投资的领域已获取更大收益,但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属于何种性质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所以,认真分析和判断上述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有助于银行、信托公司和社会投资者明辨和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有利于理财产品市场的规范运作。
【关键词】银行理财产品银信对接理财产品法律风险委托关系信托关系
近段时间以来,银信对接理财产品销售异常火爆,其火热的背后是否暗藏着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对此问题,金融和法律的实务界都存有不同的声音,而正确认识此问题有着积极地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必需对银行理财产品和银信对接理财产品的法律架构及其特征和属性进行逐一分析以获得合理的判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颁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做出如下界定:“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类型与性质,《办法》第7、8、9条分别规定: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实践中表现为银行向社会投资者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而依规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类型应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且银行不得超范围设计理财产品类型,理财顾问服务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问题。一、可以与信托公司建立信托关系的银行理财产品
《办法》第11条规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设计并向特定的客户群销售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两种理财计划,该计划募集的资金银行将投向一定领域以谋取更大利益,但往往因法律、法规对银行将募集的资金投向某些特定领域有限制性规定而导致银行将采取其他渠道进行投资。因信托公司具有将资金投向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全部功能,这也使得银行首先考虑将信托公司作为所募资金投向特殊领域的有效平台,这就是银信对接理财产品得以诞生并日益火爆的根本原因。银信对接理财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指银行在通过向客户群销售保证收益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并确定管理方式的一种理财模式。剖析银信对接理财产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行对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法律分析,如此才能判断出银信对接理财产品是否存在法律架构的缺陷以及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这也就是说,银行对投资者负有还本并支付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的义务,投资者无需承担本金投资风险并可获得固定收益。需注意的是,银行和投资者应对理财计划的相关投资风险予以共同承担是指银行应该承担起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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