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乐成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宜昌市城区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四条城区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市财政、规划、发展改革、住建、房屋征收、房管、城管执法、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 (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审议、决定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四)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和贷款规模; (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规划,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二)审核土地储备、开发和供应方案; (三)储备土地调查和权属登记; (四)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 (五)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供应;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 (二)审核土地储备贷款规模; (三)安排土地储备资金; (四)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 (五)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市规划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规划成果; (二)下达储备土地用途等基本规划条件;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市住建部门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土地储备控制区范围内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组织实施储备土地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办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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