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责任人(校长、行政副校长、总务主任,下同)给予批评教育:(一)越级报批未经市教育局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二)滞留项目资金,向施工单位介绍包工队、推销材料、设备,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三)投资计划下达后2年内尚未开工的;(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概算批复要求和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采取第一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对项目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暂停安排项目单位新建项目:(一)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二)未完成项目问题整改工作的;(三)项目超投资尚未处理完毕的;(四)项目建成后,擅自改变其用途,或采用对外合作、出租等形式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法人(校长)须向局长办公会议汇报违纪情况,除采取第一条、第二条的处理方式之外,对项目单位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核减项目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一)在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中,串通或利用招标代理单位,假借公开招标名义圈定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二)项目预算评审前,未经原概算批复部门允许,在编制施工预算时恶意甩项、漏项;(三)施工期间,未经原设计批复部门允许,擅自变更初步设计内容,造成项目超面积、超标准、超概算的。第四条违法违纪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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