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尽快传达至县级监管机构和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3 月 30 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 “ 三农 ” 和小微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使 监管机构 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为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 〔 2008 〕 2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 〔 2008 〕 46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鲁政办发 〔 2009 〕 8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 〔 2010 〕 18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 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 2012 〕 2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 2013 〕 34 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字〔 2016 〕 9 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 2016 〕 3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监管机构每年对上 一年度 1 月 1 日之前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服务 “ 三农 ” 和小微企业为宗旨、主要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市级监管机构依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根据日常监管情况 , 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初步分类评级结果,报省监管局评定,由省监管局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 分类评级应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评级依据计算得分确定,共分 Ⅰ 、 Ⅱ 、 Ⅲ 、 Ⅳ 、Ⅴ 五个等级:得分 90 (含)分以上为 Ⅰ 级, 80 (含) -90 分的为 Ⅱ 级, 70 (含) -80 分的为 Ⅲ 级, 60 (含) -70 分的为 Ⅳ 级, 60 分以下为 Ⅴ 级。其中, Ⅴ 级又分为 Ⅴ⑴ 级和 Ⅴ⑵级, 40 (含) -60 分的为 Ⅴ⑴ 级 , 40 分以下为 Ⅴ⑵ 级。 第二章 分类评级依据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 10 分) (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明晰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制度的,得 4 分。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不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职的,该项得 0 分。( 4 分) (二)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的,得 6 分。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 2 分;召开会议未留存会议记录,无法反映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的,每次扣 2 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 1 分。( 6 分)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 35 分) (一)围绕服务 “ 三农 ” 和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情况( 10 分) 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 80%的,得 10 分,每下降 1 个百分点,扣 分。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 2007 〕 246 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按照《 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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