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政办发〔2018〕25号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德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德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用,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城区区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的资产;(三)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四)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资产管理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五)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 (四)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信息统计、分析、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五)审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调剂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等事项,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管理主体,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负全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信息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避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 (六)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要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财政性资金支出纳入预算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需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配置资产的经费额度,报财政局。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参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办理。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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