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物价局桂平市财政局文件桂平市教育局浔价字〔2012〕19号关于重新下达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学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桂价费字[2002]284号文和桂价费[2006]3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已向择校生收取择校生费的,不再收取学费,也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取捐资助学费。二、高中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学费(单位:元/生·期)地区收费标准城区395农村340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590(已含上浮的50%)(二)择校生(或超计划招生)费(元/生·期)地区收费标准城区1330农村880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700(已含上浮的30%)(三)住宿费学生住宿费属事业性收费,向住在学校宿舍的学生收取,收费标准如下:(一)非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元/生·期)地区标准备注城区65乡镇65(二)公寓式学生宿舍住宿费(元/生·期)地区标准备注城区250特困生允许住普通房乡镇220若住宿条件改善确需要超过上述标准的,另行报物价部门审批。(四)代收费项目和标准1、各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商品、文具用品等。对社会上有关部门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的要坚决抵制,不得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2、体检费按国家规定的学生体检项目和医院合法收费收取,并实行何时发生,何时收取,不得预收。三、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极少数特殊原因高中阶段需招收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与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四、学前班教育收费收费标准:1、城区小学按每生每期390元;2、乡镇小学按每生每期350元收取;3、课本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五、公办幼儿保育教育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1、示范幼儿园按每生每期850元;2、一般幼儿园按每生每期650元收取;3、不得另行收取课本费。六、收费管理办法(一)学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择校生费可按学年收取,但不能跨学年预收。(二)学费是指高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部分培养费以及公共性杂项费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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