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家和工程师的伦理责任
曹南燕
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社会的成员,除了做个好公民以外有没有特殊的伦理责任?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科学在本质上是进步的、有益于全人类的。科学是探索真理的活动,而科学知识作为真理的代名词在本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或者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学家的责任就是做好本职工作。科学研究的成果越多,科学家对社会的贡献也就越大。至于有人利用这些成果危害社会、危害他人,那与科学家无关。另一些人则相信,科学知识可能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科学家在道义上有责任去避免科学知识被用以危害社会。
一、现代社会中责任的含义
责任(responsibility),与和社会角色联系在一起的义务(duty)、责任(obligation)、法律上的应负责任(liability)含义稍有不同。责任在伦理学中是较为新近出现的用语,其词根是拉丁文的“respondere”,意味着“允诺一件事作为对另一件事的回应”或“回答”。它在西方宗教伦理传统中用于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充当应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1]英语中作为抽象名词的“责任”已知最早(1776年)被用来描述统治者的一种自我权利,即“对他行使权力的每一行动的公众责任”。法语、西班牙语、德语中相应的名词也在那个时期才出现。在汉语中,责任最通常的含义是指与某个特定的职位(社会角色)或机构相联系的职责,指分内应做的事或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责任一词最常用于伦理和法律时的含义是人们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种行为应该是可以答复的、可以解释说明的。如果说法律往往讨论行为发生以后的责任,那么伦理责任则有前瞻性。在法律体系中,角色、因果关系、义务和能力都和责任相关。但是在传统的道德体系中,对公民的要求只是尽自己的本分,遵守与其在社会中的地位相应的约定俗成的规则。责任概念并没有起显著的作用。(至今在国内的许多百科全书,包括哲学大百科全书中也查不到“责任”的词条)在重视功利、强调个性和民主的现代社会,人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角色,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为者。现代人的行为选择是自由的,但自由是指认识到对公平和社会秩序的责任的人的自由。因为原来的社会等级制度被冲垮以后,每个人追求自我利益、进行个人奋斗,会导致社会的混乱,所以人们必须学会考虑他人,以同等地位的水平来负责任。因此,现代人对“责任”的思考越来越多。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信念伦理”的信徒需要的仅仅是“去盯住信念之火,不要让它熄灭,他的行动目标从可能的后果看毫无理性可言”。责任伦理的行为则必须顾及自己行为可能的后果。他强调在行动的领域里责任伦理优先。[2]
关于责任的道德理论有的强调行为者,即把责任的基础放在行动着的行为者(例如康德把自治——自我的责任——作为他的伦理哲学基础);有的把对行为者的社会角色和社会职业作为伦理的基础;还有的强调自我和他人的对抗,自我存在于和他人、世界的活动关系之中。总之,作为行为者的人和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是责任的核心。
从哲学上讲,责任观念和因果性联系在一起。“责任的最一般、最首要的条件是因果力,即我们的行为都会对世界造成影响;其次,这些行为都受行为者的控制;第三,在一定程度上他能预见后果。”[3]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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