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试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考试工作,其中,本科生的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的考试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考试命题第三条考试命题应紧扣课程教学大纲。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注重考核学生综合应用和创新能力。第四条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命题,由系(教研室)主任指派专人负责。第五条每次考试命题应至少拟制两套试题,要求份量和难度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近三年重复率不超过40%。第六条试卷采用标准试题纸,需确保整洁、清晰,在试卷上应注明考试时间、分数分配。开卷考试应注明“开卷”字样。第七条命题教师应提前将试卷、试卷命题审核审批表送交系(教研室)主任。本科生的命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确定期末考试和补考用卷,凭试卷命题审核审批表在教务处开具试卷付印单,提前3个工作日交印刷厂印刷,补考试卷留存教务处。研究生的命题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研究生院培养办(校管课程)或学院(院管课程)审批并确定考试试卷和备用试卷,凭试卷付印单提前2-3个工作日交印刷厂印刷。第八条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的考试,命题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保证考试质量。第三章考试组织第九条考试组织有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两种形式。每学期期末前,教务处、研究生院公布集中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与地点。分散安排的考试由开课学院确定考试时间,分别到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并落实考场。本科生的补考统一由教务处安排。第十条每个考场必须配备正、副监考人员,正监考由开课学院配备,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配备(重修课程考试由开课学院配备),60人以上的考场须配备2名副监考。监考人员应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第十一条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组织对考场进行巡视,重点检查正、副监考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考场座位编排是否合理,学生证件是否齐全,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是否集中存放,同时做好考场巡视登记、违纪处理等工作。第十二条期末考试前,各学院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做好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巡视检查、监考教师落实等工作。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第四章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第十四条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应引导并督促学生全面复习,不得泄露考试内容。第十五条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自备稿纸等其他物品带入考场,若已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集中存放。开卷考试可以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参考资料。第十六条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对号隔位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上,便于检查核实。第十七条参加补考(缓考)的本科生考生必须做到“双证齐全”,即同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准考证。第十八条考生应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处。第十九条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5分钟内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第二十条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并核查无误后方能离开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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