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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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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论文)论见死不救罪※※※※摘要:关于见危不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至今仍无定说。法律规范的真空状态也带来司法实践的困难。近年,全国出现了几起见危不救致人死亡的恶性暴力事件,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当事人。在具体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们遇到了难题:行为性质显然是见危不救,也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然而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惩罚依据见死不救,泛指在他人身处致命危难之时,默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和行为。国外有不少国家在其法典中规定了见死不救罪在国内,有关见死不救罪的争论由来已久,目前为止所形成的较为一致的观点为设立见死不救罪,但严格控制其范围。“见死不救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描述,为一般的见死不救行为与需要上升为犯罪处理的“见死不救罪”之间划出一道清晰界限,从而勾勒出“见死不救罪”精确的成罪范。关键词:见死不救;见死不救罪;法律与道德前言近期,我国连续出现了几例见死不救的恶性事件,使这一话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在中国传统社会,对见危不救者主要加以道德的谴责,这多少影响了现代人的法律观念。当世界各国普遍将见危不救纳入法律调整的时候,中国依然不能推出相应的立法。立法的空白,不仅导致司法操作上的困难,而且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2001年,上海市政协委员建议在刑法中设立“见死不救罪”,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后在当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有32名人大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死不救罪”,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见死不救的行为,引导和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积极、勇敢地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1“见死不救”“见死不救”行为通常是指负有消除重大现实危险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使危险结果发生的行为。“见死不救”笔者认为,“见死不救”行为有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广义的“见死不救”是国家工作人员、专业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看到国家或公共财产、他人的生命、健康遇到危险时,不履行自己的求救义务或不实施求救措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这里的义务大多数学者都从不作为犯罪论处分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必须是法律上的义务,,从法理上说,义务的来源包括:(1)基于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2)因职务或业务要求而产生的义务(如警察抓小偷、医生救治病人);(3)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把弃婴抱回家中,则有抚养该弃婴的义务);(4)因某种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开车撞伤人,驾驶者有救助伤员的义务)。“见死不救”行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审判员和检察员)和普通公民的“见死不救”行为。本章所提的是狭义的“见死不救”行为。“见死不救罪”的观点针对许多“见死不救”现象,是否应该设立“见死不救罪”,怎样对“见死不救罪”进行具体规定,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些学者认为,很有必要设立“见死不救罪”,他们认为,作为社会主义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是不能保持沉默的,对那种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现行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权力与责任”。在现代文明国家,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国家与国家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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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