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合同论电子合同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数据电文/电子商务/电子合同内容提要: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即电子商务。我国《合同法》为了适应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要求,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从而扩大了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的范围。文章从电子合同的含义、特征以及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两点法理思考。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数字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世界各国的法律都面临着新的挑战,资源的开发,人们利用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电子公告牌(ElectronicBulletinBoardSystem)、万维网(WordWideWeb)等工具进行各种民商事交易,作为交易平台进行各种自动交易,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新的交易形式---电子商务,引起了传统合同法上合同形式的革新。本文试就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合同即电子合同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电子合同的含义与特征电子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包括电报、电传、传真、计算机处理系统等。狭义上的电子合同只指利用处理系统通过数字信息的传输所签订的合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本文所指即为后者。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我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明确规定了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的电子合同。据学者考证,这里的"数据电文"是从199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由贸法会起草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DataMassege"一词翻译而来。[1]《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对"DataMassege"一词所下的定义是: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据此,我们可以对"DataMassege"一词得出以下几方面的理解:(1)从数据电文本身的归类上看,它是一种信息;(2)从数据电文的产生与运用方式上看,它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3)从数据电文的具体形式上看,包括但不限于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4)具有开放、兼容或流通等特性。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一词作了开放性的规定,但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却作了封闭性的规定,未能像《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具有兼容性。与传统书面合同形式相比,电子合同呈现出以下特征: 。电子合同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而是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磁盘和软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以电子合同形式所进行的交易,又被称为无纸贸易。[2]正是这种无纸性,决定了电子合同的如下弊端:(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抹掉所有数据。(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当事人的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用磁性介质保存,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电子数据的传输,只需一台计算机、一条电话线和一个调制解调器,借助国际互连网就可以传遍世界各个角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互不谋面,只要坐在电脑屏幕前通过键盘与鼠标在国际互连网上活动即可完成,甚至还可以通过计算机的设置自动履行。所以当事人完全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进行交易,无须进行面对面地协商。正是这种虚拟性,导致了以下问题:(1)当事人的身份、信用度如何,对方是否是合格的民事主体,有无民事责任能力等,通过电脑是难以确认的。(2)一方收到的信息是否为对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方是否确认了自己的信息内容,接收方也是很难认定的。 。电子合同由于是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因而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或承诺通知在瞬间即可到达对方,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撤回或撤销。此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权代理人所签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或本人追认之前,相对人也是没有机会行使撤销权的。所以,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销制度是难以适用的。二电子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由于电子合同不是由当事人通过面对面地协商而签订,完全是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通过电子信息的传输来签订,因此主要涉及到如何保障交易安全的问题。传统合同法对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都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这样可以起到两个作用:一是表明签署者是谁;二是表明签署者承认、证明或核准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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