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认知度调查统计报告一、引言反洗钱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据分析,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巨大,其占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高达2%-5%(边维刚,2009)。随着国际化程度加深,我国经济及金融系统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增强,随之而来的走私等洗钱上游犯罪活动大量产生,洗钱规模也逐步增大,严重危害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均开展了相应的反洗钱工作。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起步较晚,2003年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之后陆续建立了“一法四规”反洗钱法律法规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遵循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监管资源的相对有限、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增加等矛盾日益突出,反洗钱工作效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同时,反洗钱规则为本监管方法的特殊脆弱性也随之暴露出来。针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形式及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我国反洗钱监管方法的改革和转变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全面实施有效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与规则为本相比,风险为本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再根据规范要求来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主动建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各类洗钱风险进行自主判断和分析,灵活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检查过程中不再对所有金融机构投入相同的监管力量,而是合理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反洗钱监管资源配置,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防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09年明确提出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2012年开始全面推进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我国将在遵循国际标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现规则为本反洗钱工作方法到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方法的转变。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反洗钱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责,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落实对反洗钱工作方法顺利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度高,势必会推进风险为本原则下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反,金融机构对其认知度低,也必然会阻碍反洗钱工作改革的推进。课题组通过向陕西省150家金融机构发放调查问卷,旨在深入了解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推广和行为干预活动。二、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认知度分析课题组根据研究方案设计问卷,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被调查者基本信息的收集;第二部分是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调查,首先是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概念认知和熟悉程度调查,主要从内涵、性质、目的三方面考察;其次是对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调查,主要从前提工作、主要措施、执行保障、工作困难、工作目标等五方面考察;最后是对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原则的区别认知情况进行调查。该调查实施于2014年,问卷以陕西省全省150家金融机构职员为调查对象。此次共计发放回收调查问卷25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97份,有效率为%。(一)样本描述性分析根据回收的197份有效问卷统计,样本构成如下(见表1): 结果显示,此次调研的行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机构等,受访者主要来自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且岗位人员在所有受访者中所占比例为%,代表了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力量。另外,受访者中拥有3-5年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数占比达%,6年以上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数占比为%,受访主体是具有丰富反洗钱经验的“当事人”,他们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影响着风险为本原则在金融机构中的推广。因此,此次调查结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二)风险为本原则认知度调查数据分析 1、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概念的认知调查。对风险为本原则相关概念的学习和掌握是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对“风险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一题没有作答的有32人,作答但理解不准确的有79人,同时有86人能够写出正确答案。这说明,大多数受访者对“风险为本”的基本内涵有一定了解,但能够准确掌握的只占%。对于“风险为本”的性质,%的受访者认为“风险为本”是一种反洗钱方法,做出了正确选择。而%的人认为“风险为本”是反洗钱的工作目标,%的人将“风险为本”理解为反洗钱的工作路径。结果表明,将近一半的受访者对于风险为本原则的性质认识错误、概念不清。在了解风险为本原则的目的方面,绝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风险为本原则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占%,有%的受访者还认识到“风险为本”能够提高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仅有%的人认为“风险为本”能够节省反洗钱成本,提高效率。这说明,金融机构人员对风险为本原则的目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本行业层面,随着意义的延伸,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认识到“风险为本”的本质,反映出大部分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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