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投融资体制框架下的国有投资公司改革随着以“政资分开、分级所有”为导向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确立,国家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目标框架也已初步形成,这就为国有投资公司的改革与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能否把掘这一机遇,顺利完成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是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之所在。一、国有投资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主要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发展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是服务于国有改革而出台的配套措施,原初设计的主要功能定位是专门为实行“拨改贷”后的国有企业提供资本金的股权性投资机构。经过10多年的探索,尤其是90年代后期投资体制改革推动下的较快发展,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数量和资金规模都得到较大的扩展,而且投资结构已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型。据国家投资委2003年年会工作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至2002年底,全国72家会员公司总资产达4579亿元,净资产2594亿元,注册资本121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14%和36%;除6家少量亏损外,其余66家公司盈利,税后利润65亿元,其中税后利润超亿元的公司达17家;总体负债水平在30%左右,大大低于。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有待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从职能定位上看,国有投资公司一般应定位于企业层面,其本质规定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和持股两种方式为国有工商企业提供权益资本。依据是否具有直接盈利性,国有投资公司可划分为国有投资控股公司和国有政策性投资公司两种类型。但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根据其职责任务类型的不同,有的执行的是行政性职能,有的执行的是事业性职能,只有一部分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性质,但真正按企业化运作的国有投资公司却比较少;在经营业务范围上,有些国有投资公司商业性投资与政策性投资不分;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构中,有些国有投资公司既充当行业主管部门又行使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主体的职能。职能定位的不明确,造成许多国有投资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越位、错位或缺位,从而限制了国有投资公司的发展。 。现行的国有投资体制一般是在各个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切规费资金由各个部门自行征收使用,对外融资又实行统贷统还,独立设置项目法人,再加上不受制衡的招、投标市场,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这既是腐败之源,同时也不,不,增加了运行成本,降低了投资质量。另外,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的主要利润来自于短期联营、委托贷款等业务,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非银行机构不能够直接从事对企业的信贷业务和资金拆借业务。这意味着公司从事的短期贷款融资活动,从和实践上讲,均带有违规违法操作的色彩,蕴含极大的政策风险和经营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吸引投资者从事投资的最重要原因是为其带来的回报。为了取得收益,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之提供安全障碍。一方面,由于投资决策不科学,投资项目效益低下,导致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回报和本金回收困难。据国家计委投资司1997年的一项抽样调查,山东省“八五”期间国有大中型项目能够完全还本付息的仅有5%;另一方面,企业与国有投资公司的债权存在软约束,股权转让渠道不通畅。资本的退出机制则是投资成功的基本保障,如果没有可行的资本退出方案,投资者不会将资金投入,投资活动将因难以筹集到资本而无法进行,投入一退出一再投入的投资资本有效循环也就无从建立。 。公司现有资本金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投资或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的。随着政企分开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加强,这些带有国有背景的股东强调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公司必然会形成不注重积累、利润即期分尽的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从短期看,满足了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但从长期看,对公司未来稳定发展将产生不利,造成其自我积累能力弱、资产增值速度慢,制约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快速拓展。还有不少投资公司缺乏长期投资风险准备金,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经营风险也较高。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国有投资公司改革提供了契机根据党的十六大及最近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框架已经得以初步确立:根据“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力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按照这一目标框架的基本思想,我们认为,我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的重点应当包括:(1)在进一步缩小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将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重点投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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