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扶植我国饭店管理公司的发展,促进旅游饭店行业的专业化、集团化的管理,增强饭店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鼓励饭店管理公司开展国际化经营,并加强对饭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饭店管理公司是指以其特有的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向饭店输出管理、并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通过对所管饭店的管理,促进人才的成长和交流,促进所管饭店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设备维修等方面逐步达到,并注重提高饭店经济效益。
第四条 设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
(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及注册资金与资信担保;
(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具有在三星级以上饭店从事高级业务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在境内外取得旅游饭店管理专业文凭的学历;
(四)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职称;
(五)饭店管理公司应有成文的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管理规章等有关制度,具有派出成建制管理人员和培训学员的能力。所管饭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应达到国家颁布的相应星级饭店的标准;
(六)饭店管理公司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须具备培训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必要的职能化部门。
第五条 申报饭店管理公司应具备下列文件:
(一)饭店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饭店管理公司章程;
饭店管理公司章程应具备以下条款:
、注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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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饭店管理公司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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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家资产额在壹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企业的资信担保书。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本办法对各饭店管理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和成立饭店管理公司的有效文件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七条 饭店管理公司接到国家旅游局的批复件后,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饭店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过批准注册的饭店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承接管理境内外饭店;
(二)承接培训国内外饭店的从业人员
(三)承接饭店专用设备维修及饭店用品、原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四)承接境内外客人的服务委托和境内外饭店业务代理;
(五)提供饭店业务的顾问服务和咨询服务
(六)提供专业的饭店开业服务
(七)提供饭店管理公司客房预订系统服务。
第九条 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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