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成品保护措施现场成品保护管理措施目的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2、)成品保护采取属地责任制和成品交接制。各施工分包有责任将自己属地内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行保护,产品交接前负责保证产品的完好,并防止磕碰及日晒雨淋。工序完成后进行工序交接,交接后成品保护的责任随之转移。各分包商技术、质量、材料管理人员均是以上任务的执行则,有责任将材料、成品/半成品保护好。EPC采购材料由EPC项目部仓储人员负责材料的合理存放及领用,领用前由EPC仓储人员负责管理,分包商领用后相关保管责任随即转移至分包商单位,分包商需无条件将EPC采购材料完好用于工程。EPC项目部人员施工、质量、材料人员有责任监督分包商以上工作,负责检查分包商完成以上工作。凡参与项目工程建设的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施工人员,都有成品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都有对成品保护进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2)各施工分包商应该对本单位的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各施工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该对由于本单位的施工有可能破坏其他单位的成品采取防护措施;4)各参建单位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时,应该对成品保护需采取的措施提出具体的、明确的要求。各参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新出现的成品及时要求施工人员采取有效的保护或防护措施;5)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应及时对发现的成品破坏向EPC项目部进行举报;6)EPC项目部负责成品保护的过程管理与监控;7)关于破坏劳动成果;a)必须破坏他人劳动成果时,申请破坏成果的单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向EPC项目部备案。b)EPC项目部协调涉及单位,破坏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将劳动成果复原,或承担复原费用。c)凡未经过批准即破坏他人劳动成果的,除由责任单位承担修理费用外,在未造成事故时,也要给以经济处罚,若造成事故时,加重处罚。)成品/半成品防护责任划分坚持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随着工序交接的进行,上道工序的防护责任原则上移交到下道工序;2)成品/半成品一旦损坏,由损坏责任方负责;3)成品应设置而未设置防护设施和标志造成损坏的,由施工承包商负全责。成品造成损坏、丢失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成品/半成品防护工作由总承包商(EPC)现场项目部负责监督检查,每月组织质量部、现场施工部和施工承包商负责人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填写“工程/产品防护检查记录”,一经发现损坏或丢失情况,应记入“工程/产品损坏/丢失登记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总承包商(EPC)负责组织并监督修复;2)成品/半成品损坏后的修复,由施工承包商负责,由损坏方负责赔偿;3)已履行完工序交接共检会签手续又发生的预埋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造成成品破坏的应由后序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未履行工序交接共检会签手续的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4)成品/半成品损坏责任方必须全部支付被损坏的成品/半成品修复时发生的一切材料、机械和人工费;5)损坏部位在责任方进行赔偿后,由施工承包商负责修复,施工承包商专业负责人与EPC总包商专业工程师共同对修复工作予以检查监督,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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