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审计问题的讨论案例引入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实名举报之事被闹得沸沸扬扬。请结合该事件,谈谈你对我国寺院审计的看法。寺庙审计的难点(1)大量现金交易,及现金坐支除个别行政拨款外,寺庙收入都是现金,参见餐饮企业。由此产生两个问题:其一,发生收入的过程中往往是没有簿记的(也就是“没人做账”),大额捐赠可能香客还会在功德簿上写一笔,小额布施不会有任何书面记录,寺庙也不会派人在每个殿里顶着每个功德箱记录每个访客捐了几块几毛。另外由于免税(门票和捐赠都免),税务申报表也不用填,没有第三方证据。确认收入的唯一方式是现金盘点(类似于存货的实地盘存制来记收入),只有“实”没有“帐”,做不到“帐实匹配”。内控少一环,错漏和舞弊风险大。此外,无论是主观上不愿或客观上不能(比如离着银行网点太远),寺庙基本做不到每日缴存现金收入,而开销每天都要有,必然发生现金坐支。有可能出现收支相抵净额入账的错误,即使收支两条线记录,由于坐支导致没有银行流水记录可查,收支金额完全没有凭据,无法审计。(更不可能通过发送客户询证函的方式获取证据)。如果现金坐支形成资产(建筑,工程,装修),价值也难以确认。(2)土地权属理论上,宗教用地可以申请确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由于历史原因,大量宗教场所的用地权属不清、缺乏权属证明,用地合法性存疑(尤其农村地区)。这两年好像在推宗教用地土地确权工作,各地进度可能不一,比较复杂。由权属不明可能引发出持续经营疑问和或有负债。(3)税务问题宗教场所自身的收入是免税的,包括门票、香火捐赠、其他一些经营所得(卖纪念品、卖斋饭等)(虽然按法条来说有一些前提限制,但勉强来说也可以认为约等于完全免税)。而僧人个人所得不免税。这里有个问题,即僧人与寺庙之间的关系。之前有过一个案例,法院判决认为僧人与寺庙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也就是说,寺庙支付给僧人的报酬(不管是什么名目),不能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那么应当以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偶然所得征税?好像没有明确说法。从实质来看,把寺庙视作非营利组织,其支付给僧人的报酬是其业务活动成本,视为劳务报酬更合理一些。则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寺庙应承担20%扣缴义务,如未扣缴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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