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价格异动行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主体县发改局项目类别行政处罚设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价格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责任事项监测上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监测当地价格情况变化,:国家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得到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后,依法对当地的相关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问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收费标准共同实施部门承办机构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咨询电话64239341投诉电话64239267办理时限60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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