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U-R第1-5号决议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的工作方法(1993-1995-1997-2000-2003-2007年)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考虑到a) 国际电联《组织法》第13条和国际电联《公约》第8条对无线电通信全会的任务和职能做了规定;b) 《公约》第11、11A和第20条对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的任务、职能及工作的组织做了简要描述;c) 《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已经全权代表大会通过,注意到 本决议授权无线电通信局主任,必要时与RAG密切合作,定期发布工作方法导则的最新版本,作为对本决议的补充和增补,做出决议 无线电通信全会、无线电通信研究组及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应采用的工作方法如下 根据《公约》第160G款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采用其自己的工作程序,该工作程序应与无线电通信全会所通过的工作程序一致。:第1部分工作方法1 每一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完成《组织法》第13条、《公约》第8条以及《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赋予的任务时,应根据需要,采用设立委员会的方式开展工作,以解决工作的组织、工作计划、预算控制及编辑等问题。 还应设立一个指导委员会,由全会主席主持工作,成员为全会副主席和各委员会的正副主席。 代表团团长应:– 审议与工作的组织及相关委员会的设置有关的提案;– 就有关委员会、研究组(SG)、规则/程序问题特别委员会(SC)、大会筹备会议(CPM)和无线电通信顾问组(RAG)V)正副主席的任命问题起草提案。 除编辑委员会在必要情况下予以保留外,。编辑委员会应负责统一和完善会议期间起草的所有文本的格式及经无线电通信全会修正的文本。 无线电通信全会亦可在必要情况下通过决议设立委员会或成立小组,以便召开会议,处理具体问题。决议中应包含其职责范围。 无线电通信全会应:– 审议无线电通信局主任(以下称作主任)及各研究组、CPM、V)主席的报告;– 批准通过审议现有课题和新课题而制定的工作计划,在考虑到财务影响的情况下,确定完成各课题研究工作的优先顺序、紧迫性和时间安排(见ITU-R第5号决议);– 删除在连续两届全会上相应的研究组主席均报告说未收到研究文稿的课题,除非成员国、部门成员或部门准成员报告正就此课题开展研究工作,并将在下届全会召开之前就这些研究结果提交文稿,或该课题的新版本获得了批准;– 根据已批准的工作计划决定需保留、终止或设立的研究组(见ITU-R第4号决议),并向各研究组分配需研究的课题;– 对发展中国家特别关心的问题给予特别注意,尽可能将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课题集中一起,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对这些课题研究工作的参与;– 审议并批准经修订的或新的ITU-R决议;– 根据本决议其它部分或ITU-R其它决议的规定,酌情在其工作范围内批准建议书草案或其它文件,或做出安排,授权研究组审议和批准建议书草案和其它文件;– 应注意到自上届无线电通信全会闭幕以来批准的建议书,特别注意在《无线电规则》中引证归并的建议书。 根据《公约》第137A款和第11A条的规定,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将其权限内的某些具体事项(与《无线电规则》中程序问题相关的事项除外)指派给无线电通信顾问组,就需采取的行动向其征求意见; 根据ITU-R第52号决议的规定,无线电通信顾问组被授权在两届全会之间代表全会行事。 无线电通信全会应就可能纳入未来无线电通信大会议程的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及ITU-R应往届无线电通信大会要求而进行的研究的进展情况向下届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做出报告。 无线电通信全会可就未来全会的会期或日程,或酌情就应用《国际电联大会、全会和会议的总规则》第4节的规定取消无线电通信全会等事宜发表意见。2 研究组应负责其工作和相关问题的规划、安排、监督、委派及批准。 研究组的工作(在ITUR第4号决议确定的范围内)应根据其主席与副主席磋商后的提议,由该研究组自行组织。 每个研究组均应至少提前四年制定一份工作计划,同时适当考虑到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和无线电通信全会的相关安排。每次研究组会议均可对该计划进行审议。 研究组可以设立必要的下属小组以便于完成工作。在研究组会议期间设立的附属小组的职责和阶段性目标应根据情况由每次研究组会议进行审议和调整;。 研究组通常可以设立工作组来研究指派给研究组的课题。工作组在一段不确定时间内存在,以完成研究组承担的课题。工作组负责研究课题,并起草建议书草案或其它文本,供研究组审议。为减少对无线电通信局、成员国、部门成员和部门准成员产生的资源方面的影响,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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