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文件校后〔2008〕40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关于印发《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系、部)、处、办:现将《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三日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学生公寓住宿及费用收取的相关工作,根据《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鲁价费发〔2003〕22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每年秋季学期,根据不同公寓的收费标准,一次性交纳本学年度住宿费。每学年度住宿费按10个月计算。第二条毕业生须在毕业典礼结束后3天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宿舍,若因延期答辩或其他原因需继续住宿的应缴纳住宿费,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第三条已毕业的学生因回校补考需要住宿的,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并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已被录取的新一级研究生,因导师课题需要,假期留校或提前报到的,需院(系)和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免收住宿费。第五条从哈尔滨或深圳校区转入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住宿,并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第六条因课题组或导师需要来校短期住宿的学生,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按在校生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第七条外出实习期间,未缴纳住宿费的学生,中间偶尔回校办事或考试,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在临时公寓安排住宿,一周内(含一周)离开的免交住宿费,一周以上的按月缴纳住宿费。第八条因转专业、留级等需要调整公寓的学生,按调整后公寓收费标准收费,每学期开学前2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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