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昆政办发〔2009〕90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山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十一日昆山市校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校车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校车管理责任部门是市公安局和教育局。安监、交通、城管等部门协同公安、教育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校车是指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和学校举办者自备、承租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租赁校车必须租用有客运资质的租赁公司车辆,严禁租用个人车辆。租用外地牌号的车辆作校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查。校车的车型必须是客车。校车应专车专用,不得从事其他营业性运行。第四条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锤,保持车辆整洁。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校车要按照国家统一标色进行喷涂。校车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每学期开学前须接受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校车使用期限应当在8年以内。校车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客车报废公里数的,应强制报废。学校自备校车超过8年的,须向公安、教育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审核、检测符合校车使用安全技术性能的,方可延期使用,但最长不超过10年。第六条校车应严格按照道路限速标准行驶(载有学生时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速超载行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控装置,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第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伤亡责任事故;(三)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校车驾驶人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驾驶人安全信息卡后,方可驾驶校车。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档案资料,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校车原则上停放在校外指定地点,学生整队上车。校外无停车条件的学校,校车必须由专人指挥提前进入指定地点等候学生上车。在校园内低速行驶(不超过5公里/小时),做到人动车不动,车动人不动。第十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包车须到教育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教育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租赁车辆必须是有营运资质的专业公司,市内活动优先租用有校车标志的车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局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异常情况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制止。安排一名教师作为随车护送教师,清点学生人数,维持学生上下车秩序,监督驾驶员驾驶行为。发生应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第十二条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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