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则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或消费税。本办法所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是指按规定可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六条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第七条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应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第十条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的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第十一条税务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