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doc:..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2年11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代省长王金山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安徽省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三条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一)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二) 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三) 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四) 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管辖范围或者根据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财政、地方税务、劳动保障、民政、房改、:JJ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第五条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查证。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开展社会保障资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备案。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O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当对其任期内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进行审计。第七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的内容包括:(一)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征收、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征收社会保障资金项目、标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三)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义务人是否按照规定标准,及吋、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四) 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社会保障资金;(五)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营运是否安全、合法,增值是否合规、有效;(六) 社会保障资金结余和专户储存情况;(七) 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审计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A)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第八条审计机关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社会保障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以及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的3Fl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时限、审计人员的组成等。第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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