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产品缺陷责任郑州大学自考本科毕业论文专业法律姓名准考证号132510200010论文题目论产品缺陷责任2013年3月12日注:准考证号、姓名要规范填写并准确无误论文评语:论文建议成绩: 评审教师签名: 年月日论文综合成绩: 答辩组长签名:院系盖章: 年月日学校自考办意见:论产品缺陷责任目录摘要 1一、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2(一)产品 2(二)产品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 3二、责任 4(一)主体 4(二)归责原则 4三、损害赔偿 5(一)范围 5(二)赔偿数额 5四、司法救济 6(一)诉讼时效 6(二)举证责任 6(三)抗辩事由 6五、权利实现途径 7六、对现有的立法、司法提出若干意见 7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论产品缺陷责任摘要经济与时代同步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产品缺陷成为社会发展并不和谐的音符。本文采用横向比较的方法,着重分析产品缺陷责任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损害赔偿制度和救济途径等方面的内容。从责任后果这一角度来认识产品缺陷责任在实际生产生活中的运用和强化,并针对现存的立法、司法在此方面的状况提出了若干意见。关键词:产品缺陷横向比较损害赔偿制度二、责任(一)主体产品缺陷责任主体是指向用户、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在国外立法中,产品责任是涉及产品缺陷,而不涉及产品存在瑕疵。产品责任的主体非常广泛,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原材料的供应者、生产者、装配者、加工者、运输者、仓储者、保管者、批发者、产品进口者和出租者、出借者、服务者、广告经营者展销会举办者等。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对缺陷责任主体的界定却有所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对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与各国通行做法基本一致,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对其具体的范围未加以限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的主体范围可能更为广泛。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含加工、装配)、运输者、仓储者、保管者、批发者、进口者、零售者、服务的提供者等。在流通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基于经济目的进行的,都有可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对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上述主体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承受利益担当责任的原则,缺陷产品的提供者与生产者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基于受害者便利的原则实现请求权的特点,由受害者选择责任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给予了受害者一定的选择权。(二)归责原则在确定缺陷责任时,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美国产品责任的法学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1)疏忽说(TheoryofNegligence);(2)违约担保说(BreachofWarranty);(3)严格责任说(StrictLiability),凡原告由于使用有缺陷的产品受到损害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他必须援引三种理由之一作为要求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依据。”0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于公共政策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人们倾向于第三种严格责任。因为它既不同于疏忽说要求证明生产者的疏忽,也不同于担保责任说以诉讼合同为前提。减轻了原告起诉的条件和举证责任,使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在(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2)由于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遭受损害;(3)此种损害或不合理的危险投入市场时就已存在。美国在1965年的《侵权行为重述》中就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在确定产品责任时也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中有其特殊性,受害人很难证明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过错推定只要产品造成受害人遭受损害就要承担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一般只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1)因为销售者的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2)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生产者;(3)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供货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了缺陷产品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即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时,销售者赔偿了可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时,生产者赔付了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三、损害赔偿(一)范围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2条(F)中规定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肉体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或情感伤害。”可见美国的损害赔偿范围之广,责任之重,更具特色的是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赔偿案中,通用汽车因为在油箱设计有缺陷导致了车祸,赔偿原告49亿美元,其中48亿美元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防范恶意,轻率行为,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中规定了损害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了产品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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