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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制作行业报告:民营企业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过程中的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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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营企业在电视节目制播分离过程中的发展
制播分离的解释
近年来我国电视界提及的“制播分离”是相对过去“制播合一”而言的。制播分离就是电视制作与播出分离开来。权威人士解释制播分离主要是指在电视台策划、投资并拥有版权的前提下,将节目制作业务委托给外部制作机构或独立制片人完成。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则指的就是国家电视播出机构在保证正确舆论宣传的前提下,将部分非新闻节目的生产制作交由社会上电视制作公司来完成的一种管理体制。以往我国电视台实行的节目生产管理体制都是“制播合一”,这种自产自销的节目生产方式不仅存在着成本浪费,而且也会造成专业分工不细,队伍膨胀、人员素质偏低、缺乏人才竞争机制等方面的弊端。而制播分离的出现,从中央台到地方台正好可以弥补制播合一所带来的弊端。
关于制作公司的分类,从公司性质来分,可分为电视台所属制作公司、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包括军队的)公司、民营的社会资本公司。社会节目制作公司是指除广播电视系统之外所有的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社会节目制作公司对满足老百姓的文化需求、丰富人们的生活、推动我国电视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制播分离的政策发展轨迹
《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
2003年12月,在经过系统整合和经验梳理之后,广电总局正式公布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在这个文件中,国家广电总局分别从中国广电行业当下所面临的形势、未来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以及建设进程中的具体措施三个方面,第一次全面详细地阐述了电视机构产业体制改革的思路。
(1)按照市场经济逻辑和现代企业的资本运营理念,国家广电总局提出了可以把经营性资产从广电行业现有事业型管理体制中分离出来的指导意见,主张各广电集团(或总台)可以将除新闻以外的节目制作,特别是娱乐节目和影视剧的制作出纳给社会资本,面向市场,成立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公司来运作。
(2)对于长期徘徊于事业和企业双重属性及身份困惑中的中国电视媒体来说,实行制播二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在理论上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和跨越。这个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在另一重意义上,反映出了行业管理者对早已存在并广泛介入到电视业务运作中来的民营公司的身份认可。

《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这是在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文化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地位上升,以及现有文化管理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步伐整体不相协调的背景下做出的。《意见》明确提出了重塑文化市场主体,建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的观点。在结合十六大所提出的“两分法”原则(即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及改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意见》明确划定了文化体制改革中纠缠多年的“事业”/“企业”间的界限标准问题。依照《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和解释说明,凡是由国家兴办的用来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如电台、电视台、党报、党刊、通讯社和部分重要新闻网站等,都属于公益性文化机构,对于它们,在管理体制上必须坚持由国家出资重点扶持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来掌控和运营;而对于一般的文化出版单位,包括电影制片厂、影剧院、电视剧制作机构和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销售单位等,则由于不具有严格的文化公益属性和国家服务职能,则可以一律划归企业门类,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分类运作和经营。
对于中国电视管理体制的改革而言,这一界定的明确,实际是在总结集团化浪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了原有的“制播分离”思想,并从责任主体、产权归属、资本评估和治理结构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稳健的政治处理和更为清晰的理论引导。
《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09年7月,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公布全文。《规划》指出,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参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要加大政府投入和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大力培养文化产业人才,完善法律体系,规范市场秩序,为规划实施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保障条件”部分,《规划》还提出,要紧紧抓住转企改制、重塑市场主体这个中心环节,加快推进出版发行单位转企改制和兼并重组,加快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抓好党报党刊发行体制和广播电视节目制播分离改革。大力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统一高效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修改稿)》
2009年7月16日,《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制播分离”改革(修改稿)》中提出,“除影视剧外,电视台从市场购买节目的比例,原则上每年不低于播出总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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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