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桂办发〔2016〕40号)有关“建立健全区直企业巡视巡察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国资委党委的部署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紧扣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所属企业各级基层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促进和保障集团公司深化改革、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第三条巡察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政治巡察的要求,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坚持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把发现问题、落实整改作为主要任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集团公司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被巡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积极配合巡察工作,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集团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担任。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上级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二)研究确定巡察工作安排;(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五)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集团公司纪委,与纪检监察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人员可以采取“平时分散、巡时集中”的方式临时抽调。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四)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企业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成立若干巡察组,具体承担巡察任务。每个组由 3-5名同志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按照巡察需要配备,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 、巡察组“一次一组合” ,组长及成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第十条建立集团公司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中央和自治区巡视工作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性。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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