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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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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臵中的 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强化绩效理念,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使购买服务逐步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力量,会同机构编制、民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各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第二章 购买主体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六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自身履职所需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七条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确需借助社会力量的,应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内,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第八条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第三章 承接主体第九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等具体需求确定。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没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可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应与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相结合。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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