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羊司法所社区矫正个案案例认识自我,实现自我-----社区服刑人员魏小峰案例 一、基本情况姓名:魏小峰,性别:男;年龄:33岁;文化程度:初中;婚姻状况:已婚;家庭成员:妻子,丁平平,东平县大羊镇东三旺村务农。犯罪事实: 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魏小峰驾驶普通型火车,沿湖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肥城市湖屯振西杨庄村南时与由东详细骑电动三轮车左转弯的张某碰撞肇事,致乘坐张某车的姜某死亡。罪名:交通肇事罪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矫正类型及时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期限:自2015年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二、背景资料(一)家庭背景社区服刑人员现居住大羊镇东三旺村,家庭成员包括母亲、妻子及其一个儿子。魏小峰一直从事运输行业,现在在县城摆夜市。妻子在家务农,儿子在东平县第二实验小学就读。魏小峰家经济条件一般,家庭基本上靠其摆摊支撑及产品推销。生活经历社区服刑人员魏小峰并无严暴力倾向,魏小峰在此次交通肇事前无其他犯罪记录,通过矫正小组的走访了解到社区服刑人员魏小峰与事故受害者进行了积极沟通和赔偿,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三)人际交往魏小峰被判刑后一直对家人、亲朋好友及周围邻居隐瞒了这一事实。在一段时间里,魏小峰不敢面对妻子与孩子,惶惶不可终日,害怕万一家里人知道了实情,原来幸福美满的家庭会发生解体。同时魏小峰似乎感受到了来自周围邻居异样的眼光和背地里的窃窃私语。魏小峰一下子从原来的热情开朗变得郁郁寡欢,失魂落魄,终日不敢出门。三、存在问题(一)社会适应情况魏小峰被判刑后变得一蹶不振,几乎失去了生活的动力与勇气,开始逃避现实,害怕社交,整日闷在家中郁郁寡欢,表现出了明显的社会退缩性的症状。(二)求职或求学意识魏小峰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就停止了原来的工作,精神状态一直比较抑郁,求职欲望几乎丧失。(三)思想观念问题1、矫正对象对刑罚结果和社区矫正的认识:魏小峰刚开始被判刑后,一直有着强烈的情绪反应:首先他认为变成了现在的罪犯,真是运气不好。其次,他认为自己这么一点小事被判刑憋屈。再次,初次接受社区矫正,他认为矫正机构的管理太严格,是小题大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对于正常的电话汇报、思想汇报也表现得拖拉应付,反映了他内心对社区矫正的抵触情绪。2、社会关系交往情况:魏小峰原来社会交往比较广泛,在朋友及周围邻居当中有一定的威信,本人也很自信。但自从被判刑后,魏小峰的自信全被击垮了。由于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仅害了自己,也拖累了朋友。自责与自悲交织在一起,使魏小峰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不敢出门,害怕邻居朋友知道了要嘲笑自己,同时也自感给家人丢了颜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魏小峰一直躲在家里,不敢出门,害怕与人交往,更不用说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了。3、经济自立意识和就业观念:自魏小峰被判刑后,就一直闷在家里,原来的产品推销工作也一度停止。与外界接触也少了很多,加上情绪抑郁,也无心再从事其他的工作,失去了正常的生活来源,家庭开支由妻子承担。四、风险评估通过对本案魏小峰个人资料的收集与评估,我们认为魏小峰主要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道路驾驶处理不当,导致犯罪。应该说魏小峰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但魏小峰对此次判刑在个人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且带有严重的负性情绪,情绪极不稳定,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及引导,很可能会引发悲剧。五、矫正介入与方案通过对个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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