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接收省以下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往来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第八条根据需要,省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第九条对暂不具备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经批准可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该账户的资金只能按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省级预算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预收资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级预算单位根据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可开设一个住房基金专户,用于核算职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交纳的购房款和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购房补贴等资金。省级预算单位原开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按规定予以撤销,相关资金分别归并到“住房基金专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该账户属个人账户,不纳入预算单位账户管理)中管理。第十一条省级预算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二条经办外币业务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按规定开设外汇账户。第十三条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可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第十四条省级预算单位确因特殊需要,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如下账户: (一)省级预算单位独立核算的离退休机构,确需开设的离退休经费专户。(二)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确需开设的经费转拨账户。(三)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要增加开设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四)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实行独立核算的非法人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设的账户。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十五条省级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及以下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十六条省级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开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省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依据; ; ; 、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一级预算单位(含本级,下同)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其财务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基层预算单位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签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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