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合同解除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与解除合同的区别: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都会使合同发生溯及即往的效力,但两者存在如下区别:第一,从发生原因来看,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均应属于可撤消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消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第二,从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第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消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促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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