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综治中心工作制度
(一)议事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主要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适时召开协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召开不同层次会议,总结工作进展,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工作对策,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突出治安问题及工作中的各项紧急任务。
(二)首问责任制度。遇到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和群众来访时,政法综治中心在岗接洽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登记备案,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分流交办;如处理难度较大,应做好稳控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解决问题,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政法综治中心主任。首问责任人对办理进展情况应全程跟踪督办,直至工作流程终结。
(三)情况报告制度。各组成部门应向政法综治中心定期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发现和掌握的各类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同时,政法综治中心应广泛收集汇总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情况信息,对乡镇(街道)落实“零报告”,遇到突发、紧急事件随时报告。
(四)应急处置制度。制订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预案,明确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力量整合和使用等;接到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报告后,中心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第一时间查实事件基本情况,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等作出清晰判断,及时报告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五)督查督办制度。对上级交办、领导批示的重要任务和各项阶段性重点工作的办理、推进过程开展督查督办,督促落实工作措施,检查工作实际效果。
(六)协作配合制度。政法综治中心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中心负责人带班和工作人员全天值守,做到统一管理,定岗定责;建立受理登记、信息报告、督查督办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重点人员排查管控等工作台账,规范工作流程,增进各组成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七)检查考核制度。政法综治中心定期对各组成部门及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履行情况和综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纠正问题,表彰先进,督促后进;统一制定考核标准,定期会同各组成部门对政法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进行考核评定,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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