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客运市场有序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促进辖区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发展和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总体要求,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第二章 农村客运企业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 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五条 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3)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六条 农村客运企业必须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客运安全、诚信经营和优质服务;按照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甩客、不宰客、不擅自涨价、不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七条 农村客运车辆必须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第八条 客运企业必须加强驾驶人培训教育,自觉接受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和安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农村客运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建立农村客运车辆安全日检制度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第十条 所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企业,必须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等工作。第三章 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的领导。要切实加强本辖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协调,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工作。( 1)要定期组织农村客运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客运秩序专项整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对存在隐患车辆、企业督促落实整改。( 2)准确掌握辖区内的客运企业、 组客站点 (招呼站) 、客运车辆和营运驾驶员等基本情况,并记入安全管理台账,督促服务单位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督促农村客运企业制定本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农村道路客运突发事件。( 4)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本辖区内道路客运安全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企业、客运站源头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对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杜绝源头安全隐患的存在。(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审批农村客运班线、车辆。( 2)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强化客运企业、客运站源头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客运企业、 客运站违规行为。( 3)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其完善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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