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经济下中国的金融管制摘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业处在一个不断加快开放的过程中,这是我们制定各项金融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考虑的基本前提,金融管制亦不例外。作为国民的重要部门,金融业对国民经济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如何在经济开放的条件下实施有效的金融管制,就成为一个事关金融业稳定发展和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而要建立在开放经济下高效的金融管制,首先就必须准确界定金融管制及其存在的制度背景,然后才能针对开放经济所带来的影响,建立更为有效的金融管制。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双边协定中我国承诺,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办理人民币批发业务;5年后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部分地区办理人民币业务将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并享受国民待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全面开放。金融交易的国际性、金融业务的复杂性与金融衍生产品、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互动等,使得金融风险的引发、传递、影响将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展开。而且,限于资本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多数是国际知名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这些外资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不仅仅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等的简单迭加,而是一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实质性复合业务。因此,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已很难按照传统的分类标准将其归类。针对这类综合性的金融机构就要求有相应的统一的权威的综合性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否则就会出现责任归属不清、相互推诿等问题,从而产生监管真空,并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和增大。开放经济在金融领域主要表现为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甚至是货币一体化。加入WTO后,逐渐放松金融管制势在必行,但是放松的这部分金融管制应以促进金融业长期稳定持续发展为前提。在开放经济下所要监管的是按国际通行规则运行的金融实体,而几乎是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了这些“游戏规则”,金融管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必然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管制形成直接冲击和提出新的要求。一、金融管制的界定必要性与金融管制函数(一)金融管制的界定政府管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植草益,1992)。金泽良雄(1961)将政府管制解释为: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活动的行为。卡恩(kahn,1970,20页)指出:“管制的实质是政府命令对竞争的明显取代,作为基本的制度安排,它企图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关于管制的最宽泛的定义则是由斯蒂格勒(Stigler,1971,3页)所给定的,他说:“作为一种法规,管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丹尼尔·F·史普博(1999,45页)则将管制定义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金融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一种形式,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投资人利益的制度安排,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从这一层面上来看,金融管制至少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它可以提高金融效率,增进社会福利。但是,金融监管是否能够达到帕累托效率还取决于监管当局的信息能力和监管水平。如果信息是完全和对称的,并且监管能完全纠正金融体系的外部性而自身又没有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就实现了帕累托效率。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二)金融管制的必要性从20世纪70年代起,金融自由化和放松金融管制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国都在寻求一种减少政府干预的经济运行机制。管制或许可以减少,在有的行业和领域也可能会消失。但事实上,只要有政府的存在,就无法消除政府干预,政府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的重要宏观环境变量。管制是政府发挥经济职能的重要形式,将会伴随政府的存在而存在。金融是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管制或许会减少,但却不可能消失,也不应该消失,只会产生更多的替代形式或更新的管制方式。金融管制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 。如果交易者占有不对称的信息,市场机制就不能达到有效的资源配置。金融市场中信息不对称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与金融产品需求者之间的风险识别和规避上。由于信息搜寻成本过高和隐藏信息利益驱使的问题,金融产品需求者通常难以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经营内情,金融经营机构也难以识别在所有信息中金融需求者提供的误导或错误信息。这就要求通过管制向金融产品需求者提供有关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的更详细的信息,也要求通过管制约束和监督金融机构,使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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