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第三稿)目 录第一篇 总则 1第二篇 术语 2第三篇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4第四篇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8第五篇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与建设要求 101总体要求 102公共服务设施 103住宅与建筑 134基础设施建设 185管线综合 356景观与环境 35第六篇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7第七篇 附则 39本标准用词说明及其它说明 40附件一: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41附件二: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46附件三: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基础资料收集表 50附件四: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与详细规划成果及深度要求 《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导下,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和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建设)。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市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目标是建设成为城市型居住社区或居住小区。: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和优化调整,应单独编制。,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二级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村镇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的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参编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市)区村镇体系规划;(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等。。(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宜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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