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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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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置采掘工作面风量,回采工作面回风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正常值时地面监控值班室能发出报警,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必须纳入闭锁测试范围。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严格检修维护通风设备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出现不合理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凡矿井出现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备用风机出现故障、负压异常升温、风量突然下降等矿井通风系统异常情况,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原因未查明、措施未落实、系统未正常前严禁组织井下作业。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取自同时带电不通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严禁利用局扇风机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巡查路线,综放工作面应设置煤壁、架间、后溜、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等地点,井下回风巷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密闭、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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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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