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中资房评报字(2017)1059号估价项目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1层19号房地产价值评估估价委托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估价机构: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张显国(注册号:1120130001)李健之(注册号:1120000007)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致估价委托人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贵院委托,我们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8号楼-1层19号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在现状利用条件下的现时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为委托方对估价对象房地产进行司法处置(拍卖)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评估工作程序,利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在认真分析现有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周密准确的测算,并详细考虑了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项因素,最后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5月16日在现有状态及利用条件下,假定未设定法定优先受偿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币种:人民币):房地产市场价值(总价):16139万元大写金额:壹亿陆仟壹佰叁拾玖万元整房地产市场价值(单价):50963元/平方米估价的详细结果、过程及有关说明,详见附后的“估价师声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和“估价结果报告”。北京中资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部分估价师声明 3第二部分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4第三部分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7一、 估价委托人 7二、 房地产估价机构 7三、 估价目的 7四、 估价对象 8五、 价值时点 10六、 价值类型 10七、 估价原则 10八、 估价依据 11九、 估价方法 11十、 估价结果 12十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12十二、 实地查勘期 12十三、 估价作业期 12第四部分附件 13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项目通知书》复印件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京东成国用(2013出)第00144号】复印件;四、 《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081640号】复印件;五、 估价对象地理位置示意图;六、 估价对象现状照片;七、 估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八、 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九、 估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第一部分估价师声明我们郑重声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对事实的说明是真实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没有现实或潜在的利益,与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也对估价对象、估价委托人及估价利害关系人没有偏见;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的规定进行估价工作,撰写估价报告。第二部分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本次估价是在目前及未来社会、经济、政治环境和房地产市场正常稳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估价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房地产价格、成本、税额等都是根据当前市场状况确定的,未考虑未来变动对房地产价值产生的影响;本估价报告中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和拍卖底价,仅为委托方以拍卖方式处分估价对象提供价值参考,未经估价方同意,本报告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房地产拍卖是特殊的市场交易,由于快速变现等因素的影响,拍卖市场的成交价格与正常市场成交价格有一定的偏差,本次估价的评估价值只能应用于房地产拍卖市场;本报告中的估价结果未考虑拍卖后交接带来的额外支出和不可预见费;估价对象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的权属、面积及利用条件等均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京东成国用(2013出)第00144号】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081640号】复印件,该资料的真实有效性由委托方负责,估价方不承担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及相关责任;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京东成国用(2013出)第00144号】复印件和《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东字第081640号】复印件,估价对象证载用途为办公,根据资产占有方介绍和估价人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主体分割成2层(局部3层),已装修完毕,实际用途为商业(同一首歌KTV俱乐部),估价对象作为商业用途为最有效利用方式,并按照目前用途持续使用,在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对估价对象的现场勘查仅限于其外观和使用状况,对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分,依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我们不承担对估价对象被遮盖、未暴露及难以接触到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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