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doc:..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 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 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二)公众参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决策事项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合理确定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以座谈会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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