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交〔2009〕286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现将《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经纪机构及人员 投诉处理 管理规定 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 年 4 月 29 日印发1附件: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处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日常监管,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一、投诉的管辖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的处理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由投诉涉及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所在部门注册所在地(未注册的由经营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收到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二、投诉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投诉、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和信访投诉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一)直接投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前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二)网上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2网”的“网上投诉”栏目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三)电话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便民热线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四)信访投诉,是指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投诉。三、投诉的受理(一)受理范围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反映非本市管辖范围内经纪业务的;2、被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已经处理且无新情况的。(二)受理程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接到当事人的电话投诉后,将电话投诉内容录入“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动态监管信息平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系统(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房地产经纪”频道内部管理系统的“案件查处”栏目,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并自动转有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32、当事人进行网上投诉的,管理系统将投诉自动转有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处理。3、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直接投诉时,应当向投诉人讲明投诉受理程序及有关事项,由投诉人填写《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投诉登记表》,并于当日将投诉事项录入管理系统。4、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信访投诉后,应当于接到信访件当日将投诉事由录入管理系统。5、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于直接投诉、信访投诉应当在录入系统的同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网上投诉、电话投诉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是否受理的结果通知投诉人。四、投诉的处理(一)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告知投诉人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A4 纸复印件(验原件),代理投诉的,应提交投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同时告知相关经纪机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机构不能交存原件的,须交验原件后交存加盖机构公章的复印件)。(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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